《通知》明确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均可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难以避让的情况下,种植设施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对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按要求对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划。
此外,为助推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管理。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最高不得超过25亩。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