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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规模养殖企业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17-08-21 15:15    作者:.    来源:    查看:
    随着畜牧产业的发展,规模养殖企业已经成为畜牧经济的中坚力量,但是规模养殖企业由于受到传统养殖观念的影响,对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一直未能引起重视。企业主体责任正确、充分地履行,对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1  规模养殖企业主体责任的概念

    规模养殖企业主体责任是指养殖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依照法律、法规和生产标准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否则接受未尽责的追究。责任追究时企业是责任主体,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

    2  规模养殖企业主体责任的确定

    规模养殖企业主体责任由国家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具体是《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农业部的有关办法、规范。

    3  规模养殖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规模养殖企业履行畜牧兽医方面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规模养殖企业履行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方面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  规模养殖企业主体责任简述

   (1)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模养殖企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都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产种畜禽的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应当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禽标识编码具有唯一性,由15位数字组成。规模养殖企业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畜禽标识。

   (3)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规模养殖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一个由10位数组成的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养殖档案中要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和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防疫档案中要载明规模养殖企业的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和真实。

   (4)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后方可出售和运输。不得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容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
 
   (5)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对饲养的动物必须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积极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向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检测。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6)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健康标准,并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按照规定处理经检测不合格的种用和乳用动物。

   (7)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和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和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对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8)遵守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在国家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内进行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包括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在建设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包括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储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可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时,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9)按照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配置饲料时不使用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以外的物质,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时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使用。不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使用禁限物质养殖动物的,遵守有关禁止限制规定。主要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卫生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容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不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不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10)按照规定使用兽药和疫苗。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不需制定停药期的兽药品种》(农业部公告第278号)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用药记录应当完整真实。不使用假、劣兽药以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不购买和使用农业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刘文忠 山西省长治市畜牧兽医检验检测中心;谢志刚 山西省长治市液氮站;裴莉贞 山西省长治市兽医院;张建明 山西省长治市畜牧兽医检验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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